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債 務 人 張景喨
代 理 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
保證人
、提供
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
01號裁定自民國108年5月29日17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等情,亦有雇主出具之
在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64頁)在卷
足憑。再
觀諸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30期,
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2,119元,第31期至第75
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22,119元,還款期限為6年3月,總清
償金額為1,358,925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清償比
例21.16%,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
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
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其預估解約金額
為127,409元【見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卷(下稱
更生卷)第168頁】,及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36股
、訊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47股,價值31,447元(
見更生卷第97、99頁),上開財產價值合計158,886元,
未高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1,358,925元,
債務人復願全數提出並平攤75期,每期增加清償2,119元
,另於長女五專畢業後,再將其
扶養費10,000元自每月必
要支出項目中剔除,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以增加更生方案
總還款金額,
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2,681,206元,扣除必要支出1,327,265元
後之餘額1,353,941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
個人及受
扶養義務人之每月生活費各為20,000元,已低於
臺北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20,406元,足徵
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應認
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
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
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
年51歲,於108年10月起任職於龍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為
資深市場
暨產品線總監,每月薪資60,000元(見本院卷第
164至170頁),扣除每月必要支出50,000元,餘額為10,0
00元,長女五專畢業後,再將其扶養費10,000元自每月必
要支出項目中剔除,餘額為20,000元,均全數用以履行更
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將保
單及股票價值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每期增加清償2,119
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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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5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3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119元, │
│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31期至第75期每期清│
│ 22,119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6,421,145元。 │
│4.清償總金額:1,358,925元。 │
│5.總清償比例:21.16%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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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29525 │ 433 │ 791 │
├──┼──────────────┼─────┼────┼─────┤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 130444 │ 246 │ 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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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29185 │ 433 │ 790 │
├──┼──────────────┼─────┼────┼─────┤
│ 4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62704 │ 496 │ 905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16555 │ 220 │ 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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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701356 │ 1324 │ 2416 │
├──┼──────────────┼─────┼────┼─────┤
│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230324 │ 435 │ 793 │
├──┼──────────────┼─────┼────┼─────┤
│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118838 │ 224 │ 409 │
├──┼──────────────┼─────┼────┼─────┤
│ 9 │永豐商業銀行 │ 167906 │ 317 │ 578 │
├──┼──────────────┼─────┼────┼─────┤
│10 │華南商業銀行 │ 87443 │ 165 │ 301 │
├──┼──────────────┼─────┼────┼─────┤
│1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 0000000 │ 3019 │ 5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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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玉山商業銀行 │ 0000000 │ 1976 │ 3607 │
├──┼──────────────┼─────┼────┼─────┤
│13 │張志豪 │ 0000000 │ 2831 │ 5167 │
├──┼──────────────┼─────┼────┼─────┤
│ │合 計 │ 0000000 │12119 │ 2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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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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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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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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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