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債 務 人 木屋玩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嘉烽實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木屋玩具實業有限公司對伊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
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4 年7 月6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4 年7 月8 日登記在案。
嗣木
屋玩具實業有限公司向伊借款合計4,500 萬元,並簽發
本票
3 紙,到期日均記載為108 年5 月31日。
詎屆期僅部分清償
,
迭經催討,
迄今仍積欠3,925 萬6,816 元,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
變更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3 紙、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
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
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