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億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有清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4,4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7 年10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8 年6 月19日遭他人
查封登記,依綜合授信契約書第壹點第五(一)5 ,擔保物
被查封,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未全
部償還,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等
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具
狀陳報一直以來均正常繳款,
債權人行使債權有違誠信等語
。
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
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
法
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
予以審認,相對人或債
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
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
堪認定本件抵押權
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
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