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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億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有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4,4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7 年10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8 年6 月19日遭他人 查封登記,依綜合授信契約書第壹點第五(一)5 ,擔保物 被查封,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債務人未全 部償還,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等 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具 狀陳報一直以來均正常繳款,債權人行使債權有違誠信等語 。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 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或債 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 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認定本件抵押權 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 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