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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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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代 理 人 陳姵君律師 代 理 人 劉湘宜律師 相 對 人 馮聖欽 債 務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 ,包括借款、墊款、透支、票據等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 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8 年2 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與聲請人簽訂 股權轉讓終止協議書後,聲請人於108 年4 月1 日遭退票 4,850 萬元及1,785 萬元,應即全部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紀錄、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 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