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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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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代 理 人 陳姵君律師 代 理 人 劉湘宜律師 相 對 人 馮聖欽 債 務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標示部分中關於「權利範圍全部(徐 海蒂)」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全部(馮聖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債權人所提出之附表記載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