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於知慶
代 理 人 陳姵君
律師
代 理 人 劉湘宜律師
相 對 人 馮聖欽
債 務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附表建物標示部分中關於「權利範圍全部(徐
海蒂)」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全部(馮聖欽)」。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
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
債權人所提出之附表記載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