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憲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拍賣抵
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不動產物權,依
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此觀
民法第758 條
第1 項、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存於不
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復為
強
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
債務人德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吉
建設公司)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為
擔保其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 億2,250 萬之債務,設定
1 億4,7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
3 年9 月28日,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嗣聲
請人與德吉建設公司
合意變更借款契約書約定,另行約定至
遲應於104 年12月31日前清償,德吉建設公司並開立支票乙
紙交付聲請人,
詎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8日向銀行提兌,遭
銀行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
退票。德吉建設公司嗣將
系爭不動產出售予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方公司)
,圓方公司並以信託為由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方公司於106 年2 月15日與聲
請人簽立代償協議書,現尚有5,250 萬元未為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代償協議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支票影本、異動索引
影本等件為證。
三、
經查,系爭不動產前經他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10
8 年度司執字第519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執行中。而系爭不動
產於108 年9 月18日經實施公開拍賣並拍定,聲請人之抵押
權業經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 項規定塗銷,有本
院職權查調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附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
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抵押權既已消滅,則聲請人自僅得就拍
定後之價金行使抵押權利,要不得再就系爭不動產聲請拍賣
抵押物,聲請人聲請准為裁定拍賣抵押物,
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