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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睦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拍賣抵 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758 條 第1 項、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存於不 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德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吉 建設公司)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其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 億2,250 萬之債務,設定 1 億4,7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 3 年9 月28日,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聲 請人與德吉建設公司合意變更借款契約書約定,另行約定至 遲應於104 年12月31日前清償,德吉建設公司並開立支票乙 紙交付聲請人,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8日向銀行提兌,遭 銀行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德吉建設公司嗣將 系爭不動產出售予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方公司) ,圓方公司並以信託為由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圓方公司於106 年2 月15日與聲 請人簽立代償協議書,現尚有5,250 萬元未為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代償協議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支票影本、異動索引 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前經他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10 8 年度司執字第519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執行中。而系爭不動 產於108 年9 月18日經實施公開拍賣並拍定,聲請人之抵押 權業經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 項規定塗銷,有本 院職權查調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 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抵押權既已消滅,則聲請人自僅得就拍 定後之價金行使抵押權利,要不得再就系爭不動產聲請拍賣 抵押物,聲請人聲請准為裁定拍賣抵押物,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