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詮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翼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14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債務、信
用卡契約、墊款、買入光票、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債務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1億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
137年6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107年6月19日登記在案。
三、
嗣相對人於107年6月14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約定書,並陸續
簽訂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及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億100萬
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
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動撥申請
書兼債權憑證及借據內,依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
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108年7月25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尚欠1億76萬1,97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
清償,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動
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借據影本、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影
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