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立峻即林明弘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以一百零五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二十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更 生方案所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第二十五期給付應延至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均有遵期繳款, 伊於民國108年5月30日因失業而無收入,為此聲請准予自 108年8月起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5月18日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裁定認可,於106年6月9日確定在 案,應於同年7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而債務人於108年5月3 0日自任職之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勞工保險,業 據債務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3 、4頁)在卷為憑,認屬實。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 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斟酌債務 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