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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抗 告 人 春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郁婷 人           之7 抗 告 人 徐福廣 抗 告 人 徐肇宏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司   票字第173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   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