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亞連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聰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廣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應於到
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匯票到
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
對於
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
據法第69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
定於本票
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24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
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上載明到期
日為民國108 年3 月31日,尚未屆至。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
票載到期日既未屆至,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
,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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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2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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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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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5月23日 │20,000元 │108年3月3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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