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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97號 聲 請 人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平祿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洽成營造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PD0000000 、 PD0000000 、UA0000000 之支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支票3 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 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提出者 支票,並本票。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