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97號
聲 請 人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平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洽成營造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PD0000000 、
PD0000000 、UA0000000 之支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支票3 紙,聲請裁定
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經查,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
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
惟聲請人提出者
乃支票,並
非本票。
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不應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