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利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 相 對 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附表: 108 年度司票字第34號 │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7年10月1日 │150,000元 │107年10月5日 │CH77537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