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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15號 聲 請 人 正品開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正彥 相 對 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3415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 ├─┼───────────┼───────────┼───────────┼───────────┼────────┤ │1 │106年1月26日 │28,928元 │ 未記載 │108年5月7日 │CH660295 │ ├─┼───────────┼───────────┼───────────┼───────────┼────────┤ │2 │106年1月26日 │51,555元 │ 未記載 │108年5月7日 │CH660296 │ ├─┼───────────┼───────────┼───────────┼───────────┼────────┤ │3 │106年1月10日 │454,500元 │ 未記載 │108年5月7日 │CH7771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