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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997號 聲 請 人 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霞 相 對 人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豪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108 年6 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 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