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26號
聲 請 人 喆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秦玉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永德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 之
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許永德
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
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