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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26號 聲 請 人 喆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玉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永德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 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許永德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 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