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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48號 聲 請 人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芷萍 相 對 人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豪 相 對 人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金額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