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杇柴
相 對 人 晶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逸民
相 對 人 億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開謀
人
相 對 人 葉白梅
相 對 人 蔡柏南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
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8 年度司票字第8134號│
├─┬─────────┬─────────┬─────────┬───────────┬───────────┤
│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07年12月26日 │13,494,000元 │3,710,704元 │108年10月1日 │108年10月1日 │
├─┼─────────┼─────────┼─────────┼───────────┼───────────┤
│2 │107年12月26日 │7,272,000元 │2,627,296元 │108年10月1日 │108年10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