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372號
聲 請 人 先端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業昌
相 對 人 山水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且此規定,為
非訟事件所
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5 條
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票號:CH
0000000 )准許
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
未記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
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惟本件之發票地在桃園市○○區○
○街○○巷○○號,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