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713號
聲 請 人 台科精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嘉偉
非訟代理人 王朝正
律師
相 對 人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達垠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交付
聲請人金額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本票,到
期日民國108 年9 月24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