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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9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277號 聲 請 人 菲特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勢勳 相 對 人 王鳳翼 相 對 人 傳奇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龍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 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 年度司票字第9277號 │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1 │106年11月13日 │10,000,000元 │ │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 │2 │106年8月30日 │17,000,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