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建益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劉建益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
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5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
訴訟標的金額所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949元,已全數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為15,94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