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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建益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劉建益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 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 第5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訴訟標的金額所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949元,已全數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為15,94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