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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鍾興蓮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 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司字第一一零號呈報清算人 事件及一百零五年度司司字第八六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及 清算完結事件,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10號、105 年度司 司字第151 號受理。伊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為瞭解本件清算事件之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證物 ,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據,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 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