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鍾興蓮
上列
聲請人因相對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
結事件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司司字第一一零號呈報清算人
事件及一百零五年度司司字第八六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
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及
清算完結事件,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10號、105 年度司
司字第151 號受理。伊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債權人,
為瞭解
本件清算事件之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證物
,
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
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
債權憑證影本為據,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
請人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