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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國貿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7號 原   告 Top Rich INC. 法定代理人 鄭傑 被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模具訂購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 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有兩造所簽訂之上開合約書第12條第3 項可稽。核諸前 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法將本件訴 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