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7號
原 告 Top Rich INC.
法定
代理人 鄭傑
被 告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係因
兩造間模具訂購合約書之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
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有兩造所簽訂之
上開合約書第12條第3 項
可稽。核諸前
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法將本件訴
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