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盤琚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高秀蘭
被
上 訴人 太古全方位系統檢測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5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
適用小額程
序;次按對於
小額訴訟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
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觀同法第
436 條之25規定甚明。即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
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
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
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
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
難認為已對第一
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
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
理,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然
觀其上訴狀
所載上訴理由僅略謂:被上訴人應完成的事項,
包含「土建檢測」,被上訴人卻未辦理,應扣減相當金額,
原審法院未予考量,判認上訴人應給付全部金額2萬4,000元
,為當然違背法令等語,核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
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法則或司法院解釋,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469 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即難認其
上訴合法,應予駁回,並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