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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小上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黃有全 被 上訴人 林銀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6 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8 年度湖小字第7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其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 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 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 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 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則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 事實。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原審小額訴訟 程序審理,駁回上訴人全部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 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承認向伊訂購紙袋 ,亦有被告催伊交貨之LINE對話可憑,原審竟認定兩造間未 成立買賣契約,應予重審云云。查上訴人所執前述上訴理由 ,全未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難認已 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指摘,其上訴自非合法,揆之 首揭說明,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確定如主文第2 項金額所 示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 444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