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虹輝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凱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凱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8,344元,
反訴部分之訟標的金額297萬1,06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9萬9,411元(計算式:1,528,344+2,971,067=4,499,411),應徵上訴
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