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德克聯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勇
被 告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所
承攬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
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修工程」中桃園醫院與新屋
醫院之防火填塞工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
竹分院十樓病房整修工程」之防火填塞工程均已完工,
惟向
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合計新臺幣146 萬3,075 元未果,
爰請
求被告給付
上開款項及
遲延利息等語。惟依
兩造簽訂之「衛
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
修工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十樓病
房整修工程」合約書第14條第13款均約定,兩造因合約書涉
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
可佐。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