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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德克聯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被   告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承攬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 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修工程」中桃園醫院與新屋 醫院之防火填塞工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 竹分院十樓病房整修工程」之防火填塞工程均已完工,惟向 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合計新臺幣146 萬3,075 元未果,爰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遲延利息等語。惟依兩造簽訂之「衛 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 修工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十樓病 房整修工程」合約書第14條第13款均約定,兩造因合約書涉 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可佐。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