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梁秋陽即帛陽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33頁),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235至241頁),依
上開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