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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有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有 被上訴人  衍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 3,2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