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有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振有
被
上訴人 衍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
3,2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