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鍾紘瑋
被 告 台灣歐鍀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8 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