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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被   告 台灣歐鍀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8 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