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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移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調解。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億玖仟陸佰伍拾叁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應徵聲請 費伍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