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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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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彩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相 對 人 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7年度司票字第104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 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 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是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 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 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 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 照)。準此,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 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 ,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 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本票12紙(下合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未獲清 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對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僅憑相對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即准予強 制執行,未審酌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作為擔保續租房屋之原 因已不存在,相對人卻未返還系爭本票原本之事實,爰依法 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本件原審法院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 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 並無違誤。至抗告意旨所稱擔保原因關係已不存在乙節,縱 使屬實,僅係抗告人得否對相對人以原因關係為抗辯之實體 上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實體訴訟,以 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故其執上情抗告為無 理由。準此,本院司法事務官據此裁定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 行,並無不當,抗告人以上開事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10437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 ├─┼───────────┼───────────┼───────────┼───────────┼────────┤ │1 │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視為未記載 │107年1月5日 │TH338477 │ ├─┼───────────┼───────────┼───────────┼───────────┼────────┤ │2 │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1月5日 │107年1月5日 │TH338478 │ ├─┼───────────┼───────────┼───────────┼───────────┼────────┤ │3 │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2月5日 │107年2月5日 │TH338479 │ ├─┼───────────┼───────────┼───────────┼───────────┼────────┤ │4 │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3月5日 │107年3月5日 │TH338480 │ ├─┼───────────┼───────────┼───────────┼───────────┼────────┤ │5 │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4月5日 │107年4月5日 │TH338481 │ ├─┼───────────┼───────────┼───────────┼───────────┼────────┤ │6 │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5月5日 │107年5月5日 │TH338482 │ ├─┼───────────┼───────────┼───────────┼───────────┼────────┤ │7 │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6月5日 │107年6月5日 │TH338483 │ ├─┼───────────┼───────────┼───────────┼───────────┼────────┤ │8 │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7月5日 │107年7月5日 │TH338484 │ ├─┼───────────┼───────────┼───────────┼───────────┼────────┤ │9 │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8月5日 │107年8月5日 │TH338485 │ ├─┼───────────┼───────────┼───────────┼───────────┼────────┤ │10│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TH338486 │ ├─┼───────────┼───────────┼───────────┼───────────┼────────┤ │11│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10月5日 │107年10月5日 │TH338487 │ ├─┼───────────┼───────────┼───────────┼───────────┼────────┤ │12│106年12月29日 │40,000元 │107年11月5日 │107年11月5日 │TH3384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