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11號
抗 告 人 徐皓宇
相 對 人 喆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秦玉蘭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7
日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7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
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
、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
裁判費,前經原審於民國10
8 年10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業於108 年11月8 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依
前揭規定,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