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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柏仰律師 被   告 慧科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王明莊律師       王惟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2 月27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 ⒈新聞監測服務新聞授權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3 條第 1 項約定,是否為原告授權被告、原告授權被告用戶之權限 約定。 ⒉上開條項所定被告得以電子形式「公開傳輸」、「散佈」授 權標的之資訊內容,所指「公開傳輸」、「散佈」之情狀為 何? ⒊系爭合約書第3 條第6 項所定被告應讓原告充分瞭解授權標 的之授權及使用狀況,其中「被告授權及使用狀況」所指為 何? ⒋如系爭合約書第3 條第1 項後段為原告授權被告用戶之權限 約定,該約定與系爭合約書附件一之聲明書所載授權被告客 戶之範圍有何關連或差異?又該聲明書所載「排除任何Data Feed形式之授權」所指何意?如認此一限制包含被告,其理 由為何? ⒌系爭合約書第6 條第2 項之規範目的為何?其中「以『WISE News Cloud資料庫』」之使用方式等語,所指情狀為何? ㈡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上開㈠、⒈至⒌。 ㈢兩造各收受對方之陳報狀後,如有意見,應於7 日內具狀表明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