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東莞市福達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建興
被 告 昂可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發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
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