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東莞市福達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興 被   告 昂可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發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