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周師文
代 理 人 潘玉柳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研究
發展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
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示。
其餘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
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
釋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依財團法人法及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而
修正捐助章程,
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
等語。
三、
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
」欄第5、6、8、9、10、12、13、14條所示內容,分別係
針對「董監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選任事項、任期、
改選等」、「常務董監事名額、董事長之產生方式及選任
事項等」、「董事會職權」、「監察人職權」、「董事會
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執行長名額、產生方式等」
、「捐助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經費來源」,並
參酌
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10
8年11月21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39933號函同意備查辦
理在案(下稱同意備查函)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據
上揭非
訟事件法規定,函詢徵詢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之意見,並經其於108年12月20日以北市產業農字第10860
43684號函覆本院稱經該局以同意備查函備查在案故無意
見
等情,有該函在卷
可按,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
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
、2、3、4、7、11、15、16、17、18、19、20、21、22
條,係分別為「名稱」、「設立目的」、「業務項目」、
「會址」、「董監事及常務董監事之兼職費」、「授權董
事會聘任顧問」、「設立許可事項變更登記」、「會計年
度及預算提送等」、「會計年度及決算提送等」、「資訊
公開事項」、「業務計畫外之事項許可程序」、「解散
賸餘財產處理」、「相關法規命令之
適用」、「許可登記
施行」等事項,
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
均
無涉,依
前揭說明,此部分屬
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
,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