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烱松
代 理 人 黃啟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
後條文」欄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
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
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
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郭錫瑠先生文教基金會(
下稱
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先
後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同年10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
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
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年9 月25日、同年10月30
日第9 屆第10、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下稱北市教育局)同年11月7 日北市教終字第1083097724號
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
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
「修訂後條文」欄第3 條、第5 條至第20條、第22條所示,
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又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
關北市教育局之意見,據覆:系爭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一
案,業經該局核准在案等語,有北市教育局108 年12月24日
北市教終字第1083110291號函
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是
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第1
條所示部分,僅係因應相關法規修正而明列應準據
適用之
法
律;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第2 條、第4 條所示部分,僅
係用語調整;如附件「修訂後條文」欄第21條所示部分,僅
在重申章程未定事項應依有關
法令辦理,核均與財團法人捐
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節均
無涉,
揆諸前揭規定
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
聲請,
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