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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法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劉克振 代 理 人 黃明蓉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號│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 ├──┼──────┼─────────────────┤ │1 │原裁定主文欄│原記載 │ │ │第1行 ├─────────────────┤ │ │ │華梵文教基金會 │ │ │ ├─────────────────┤ │ │ │更正後記載 │ │ │ ├─────────────────┤ │ │ │研華文教基金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