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劉克振
代 理 人 黃明蓉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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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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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裁定主文欄│原記載 │
│ │第1行 ├─────────────────┤
│ │ │華梵文教基金會 │
│ │ ├─────────────────┤
│ │ │更正後記載 │
│ │ ├─────────────────┤
│ │ │研華文教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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