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吳純艶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
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
暨其繫屬
法院、
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於民國106年5月5日在臺灣企銀營業部帳戶內有存款新
臺幣(下同)140萬5,870元。債務人應說明該筆存款之來源
、之後的流向及用途,並提出證明文件。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6、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6月起
迄今,所有工作或營利
收入內容、來源(包含暐得實業有限公司、鼎駿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金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雅芳股份有限公司
)及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收入證明文件。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
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
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
租賃契
約影本,若
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
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