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債 務 人 黃世緯(原名:黃建理)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奇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最新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新臺幣(下同)2 萬2,000 元,
惟依薪
資轉帳證明則為3 萬3,568 元,請陳報實際薪資收入為多少?
又何以與勞保資料存有差異?
2.提出最近107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4.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
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8 年度臺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為1 萬9,896 元(包含食衣住行
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
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1,500 元
(已扣除勞健保費),超過
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
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
金額及必要性。
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
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
,其法院名稱、案號、
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