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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債 務 人 黃世緯(原名:黃建理)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奇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最新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新臺幣(下同)2 萬2,000 元,依薪 資轉帳證明則為3 萬3,568 元,請陳報實際薪資收入為多少? 又何以與勞保資料存有差異? 2.提出最近107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4.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8 年度臺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為1 萬9,896 元(包含食衣住行 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 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1,500 元 (已扣除勞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 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 金額及必要性。 5.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 ,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