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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債 務 人 呂沅晴即呂姵璇即呂一靈 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民國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3、提山債務人自106年6月起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製作「表格」說明自106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 (即僱主,包含凱茂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廷邑工程有限公司 及兼職工作)、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 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