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債 務 人 呂沅晴即呂姵璇即呂一靈
代 理 人 鄭玉鈴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民國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3、提山債務人自106年6月起
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製作「表格」說明自106年6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
(即僱主,包含凱茂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廷邑工程有限公司
及兼職工作)、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
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