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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 債 務 人 林鏸暶即王鏸暶即王寶蓮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列表說明自106 年8 月起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 )、實際收入金額及所得計算給予之方式。 ⒉自106年8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說明債務人於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歐研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及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方 式。 ⒋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 請,或雖申請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⒏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若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金額繳納 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 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