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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債 務 人 施梅珍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 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 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 條、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 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維尼服飾有限公司薪資證明?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配偶是否仍固定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 ?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6 年5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含前後雇主出具)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租金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 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 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 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提出目前每月收入及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原因,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支付與前配偶所生子女之扶養費 2,500 元匯款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