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
債 務 人 施梅珍
上列債務人
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
依職權
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
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 條、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
有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維尼服飾有限公司薪資證明?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配偶是否仍固定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
?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6 年5
月起
迄今之薪資單(含前後雇主出具)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租金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
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
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
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提出目前每月收入及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原因,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支付與前配偶所生子女之
扶養費
2,500 元匯款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