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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三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聲請費,並補正如附 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 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破產法第 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 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說 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 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10日內陳報破產 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 費,聲請人並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應 說明何以長期投資現無財產價值,及其證明,併按構成破產 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並 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補繳聲請費。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聲請人有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 ㈡如聲請人有其他財產,應就財產類型陳報下列事項: 1.現金或存款部分,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2.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3.股票或有價證券部分,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4.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5.投資部分,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未區分優先債權人及普通債權人 ,亦未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 (如房屋貸款、信用貸款、借款、投資款等)及數額、債權 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 ,且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 等影本)。又如聲請人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並應請聲請 人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則應提出 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