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三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俊
上列
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聲請費,並補正如附
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
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破產法第
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
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說
明
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
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10日內陳報破產
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
費,聲請人並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應
說明何以長期投資現無財產價值,及其證明,併按構成破產
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並
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補繳聲請費。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聲請人有
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
證明。該不動產如有
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
㈡如聲請人有其他財產,應就財產類型陳報下列事項:
1.現金或存款部分,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2.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3.股票或有價證券部分,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4.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5.投資部分,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三、聲請人提出之
債權人清冊,未區分
優先債權人及普通債權人
,亦未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
(如房屋貸款、信用貸款、借款、投資款等)及數額、債權
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
,且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
等影本)。又如聲請人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並應請聲請
人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
強制執行,則應提出
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