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黃凱琳
被
上訴 人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子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4 月2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簡易程序
上訴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自明。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
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
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
號判例意旨
參照)。
查
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上訴人及冰坊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冰坊公司)為共同
被告,訴請
渠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
)45萬元,原審僅判命冰坊公司給付被上訴人45萬元,並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見本院卷第9 頁原判決主文)。則上訴人
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
說明,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