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黃凱琳 被 上訴 人 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4 月2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簡易程序上訴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自明。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 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 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 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上訴人及冰坊設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冰坊公司)為共同被告,訴請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 )45萬元,原審僅判命冰坊公司給付被上訴人45萬元,並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見本院卷第9 頁原判決主文)。則上訴人 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 說明,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