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書瑋
相 對 人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依確定之終局判決
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
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
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提起再審之
訴,應係指作為開始強制執行程序所依據之確定終局判決執
行名義,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至第498 條規定提起再審之
訴而言,如執行
債務人對於
非為執行名義之確定終局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自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停
止執行。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案號:108 年度司執
字第25789 號,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業經
聲請人提起再審
之訴,經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8 號再審之訴事件(下稱系
爭再審之訴事件)受理中,倘系爭執行事件繼續進行,而拆
除聲請人之管線及圍牆,勢將受難以回復之損害,
爰依強制
執行法第18條規定,願供擔保,請求在系爭再審之訴判決確
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即執行
債權人前持本院106 年度湖訴字第24號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345號判決及確定證
明書(下稱1345號
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
處聲請對聲請人即執行債務人、
第三人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強制執行乙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
閱無誤;而聲請人另就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52 號確定判
決(下稱152 號確定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現由系爭
再審之訴事件受理中,足見聲請人並非係對於為系爭執行事
件之執行名義即13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其以對於
15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
難認有
據,
本件自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得由本院裁定命
停止執行之事由,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停止執
行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