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抗告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號 抗 告 人 黃萬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安基懷生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繳納,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定。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 條之 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法官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所為停止執行 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然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1, 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