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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郭震宇 上列聲請人郭震宇就其與相對人貿緯商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106年8月15日、106年9月12日、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上訴三審之案情需要,聲請交付全案之 法庭錄音光碟。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