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郭震宇
上列
聲請人郭震宇就其與
相對人貿緯商事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
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
勞訴字第31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106年8月15日、106年9月12日、
言詞辯
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
上訴三審之案情需要,聲請交付全案之
法庭錄音光碟。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