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佑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德
原 告 泓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向被告請求之
訴訟標
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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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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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名工程有限公司│333萬5,550元 │3萬4,0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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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滿工程有限公司│351萬6,047元 │3萬5,8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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