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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佑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原   告 泓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向被告請求之訴訟標 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如附表「應徵收裁判費」欄所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幣別:新臺幣) ┌────────┬───────┬────────┐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收裁判費  │ ├────────┼───────┼────────┤ │佑名工程有限公司│333萬5,550元 │3萬4,066元   │ ├────────┼───────┼────────┤ │泓滿工程有限公司│351萬6,047元 │3萬5,84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