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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改造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興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瀞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改造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燕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萬5,873 元,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